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3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巴菊英
債 務 人 呂美香
歐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
金,另收取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