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38號
PTDV,106,司促,8738,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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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38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霧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巴菊英
債 務 人 呂美香
      歐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
  金,另收取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止已計算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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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