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29號
PTDV,106,司促,8729,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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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債 務 人 廖旭欽
      林小娟
一、債務人廖旭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
  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
  0八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廖旭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小娟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廖旭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一0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廖旭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小娟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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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