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車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承澤
債 務 人 廖旭欽
林小娟
一、債務人廖旭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
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
0八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廖旭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小娟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廖旭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0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一0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廖旭欽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林小娟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