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23號
PTDV,106,司促,8723,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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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旻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陸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旻哲分別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①25萬元、於106 年4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②
  18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4 年12月23日起至111 年12月10
  日止、②自106 年4 月27日起至111 年4 月15日止,並均有
  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
  憑。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清償,現尚欠借款總計為393,673
  元,①其中216,615 元,自民國106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4.6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7 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 元計算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②其中177,058 元,自民國106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 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6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
  幣1,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依約均視為全部到
  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393,673 元,及自
  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
  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旻哲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6│
│  │216,615元 │     │6 月11日起 │      │5       │
├──┼─────┼─────┼──────┼──────┼───────┤
│ 002│新臺幣  │李旻哲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
│  │177,058元 │     │6 月16日起 │      │8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旻哲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臺幣│
│  │216,615元 │     │7 月12日起 │      │1,000 元之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收取│
│  │     │     │      │      │以三個月為限。│
├──┼─────┼─────┼──────┼──────┼───────┤
│ 002│新臺幣  │李旻哲  │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月加計新臺幣│
│  │177,058元 │     │7 月17日起 │      │1,000 元之違約│
│  │     │     │      │      │金,違約金收取│
│  │     │     │      │      │以三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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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