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代 理 人 許立正債 務 人 許艾羚即許素珍兼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羿詳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宛燕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秀靜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音足即林振福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林羿詳、林宛燕、林秀靜、林音足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林振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艾羚即許素珍,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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