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88號
PTDV,106,司促,8688,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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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許艾羚即許素珍兼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羿詳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宛燕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秀靜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林音足即林振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羿詳林宛燕林秀靜林音足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林振福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艾羚許素珍,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
  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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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