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7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潘龍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並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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