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50號
PTDV,106,司促,8650,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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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債 權 人 蔡連章
債 務 人 許荷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106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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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均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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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  │       │(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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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8月18日 │  500,000元 │ 民國106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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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 年10月17日│  400,000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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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