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3年度,59號
LTEV,93,羅簡,59,200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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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五九號
  原   告 大昌裝璜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游俊澤
右原告與被告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參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肆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劉 家 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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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