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潮簡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賀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崇
送達代收人 梁石慧美
被 告 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余德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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