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文虎即陳董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文虎即陳董熹於民國91年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600,000 元,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9 月11日止累
計2,153,553 元未給付,(其中546,091 元為本金,1,607,
462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文虎即陳董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9 月11日止累計1,472,941
元未給付,其中382,639 元為消費款;1,087,195 元為循環
利息;3,10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
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陳文虎即陳│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82,639元 │董熹 │9 月12日起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文虎即陳│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46,091元 │董熹 │9 月12日起 │ │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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