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七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易順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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