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93年度,16號
TYEV,93,桃簡聲,16,2004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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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聲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晟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鳳湄
  相 對 人 順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三八五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經核屬實,爰依首開規定,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明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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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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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貳仟伍佰肆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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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零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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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貳仟伍佰肆拾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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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