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3年度,331號
TYEV,93,桃簡,331,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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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三三一號
  原   告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係任職於該公司之業務員,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下午二時許,駕駛原告所有車號六T─五一七一號自小客車,在桃園縣八德市
○○○街一○一巷口,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而不慎撞擊訴外人陳錫饒
騎乘之車號JT九─三七八號重型機車,致陳錫饒及其附載之訴外人鄭大麥,雙
雙彈飛出去,鄭大麥並因此受有左側脛股骨折、臉部撕裂傷及上唇深度裂傷並肥
厚疤痕等傷害。鄭大麥遂訴請原告及被告連帶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勞動損失、
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七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三元。上開訴訟案件(本院
九十二年桃調字第六四號)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當庭調解成立,約定由原告
給付鄭大麥一十二萬元,原告並已將上開款項匯給鄭大麥。原告係代被告賠償上
開金額,被告仍應負擔最終之賠償責任,原告對於受僱人即被告自有求償權。爰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第三項僱用人求償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十二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
利息。被告則以:上開金額係原告同意賠償給鄭大麥,並非被告同意賠償之金額
,被告無庸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係任職於該公司之業務員,於右開時、地,駕駛原告所有之汽車
,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而不慎撞擊陳錫饒及其附載之鄭大麥,鄭大麥因
此受有左側脛股骨折、臉部撕裂傷及上唇深度裂傷並肥厚疤痕等傷害,並訴請兩
造連帶賠償醫藥費、交通費、勞動損失及慰撫金等共計七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三
元,嗣經調解成立約定由原告給付鄭大麥一十二萬元,原告並已將上開款項匯給
鄭大麥之事實,業據提出鄭大麥具狀之民事起訴狀、本院九十二年桃調字第六四
號調解筆錄及匯款回條聯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卷內之起訴狀、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調解筆錄無誤,自
堪信為真實。
三、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一百八
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訂有明文。經查:原告所以賠償鄭大麥一十二萬元,
係因被告受僱於原告時,對於第三人鄭大麥有侵權行為,原告依法應負連帶責任
,方予賠償,已如前述,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即無自行承擔上開賠償金額
之義務。又鄭大麥請求之金額高達七十四萬四千一百二十三元,包括醫藥費支出
為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三元、交通費支出為一萬一千七百一十元、生活上必要支出
二萬六千八百七十元、勞動能力損失為六個月損失一十八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慰
撫金五十萬元。上開金額中有關醫藥費、交通費以及勞動損失之部分,均據鄭大
麥提出相關收據、診斷證明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於前開民事卷宗內
為憑。縱使鄭大麥之受傷情形無法請求高達六個月之勞動損失,但加上精神慰撫
金之部分,鄭大麥依法得請求之金額,亦應有二十萬元之譜。再參酌鄭大麥嗣後
與兩造達成調解之金額,為原告給付一十二萬元,被告給付七萬六千七百七十元
,共計一十九萬六千七百七十元;則兩造與鄭大麥達成調解之金額,核與鄭大麥
依法得請求之金額約略相當,原告並無漫無節制、隨意與鄭大麥達成調解之情形
。是被告辯稱一十二萬元是原告自己同意給付給鄭大麥之金額,被告並未同意,
無庸負責等語,自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僱用人求償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十二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
核並無必要,附此說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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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