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宏政
李德卿
鄭素琴
一、債務人李宏政、李德卿、鄭素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宏政於民國97年12月至100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李德卿、鄭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5,098元,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宏政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德卿、鄭素琴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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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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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李宏政、李德│自民國106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5,098元│卿、鄭素琴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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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宏政、李德│自民國106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25,098元│卿、鄭素琴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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