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69號
PTDV,106,司促,8569,2017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洪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