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三四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嚴慧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請偕同證人林阿靜、莊美枝、莊勝宗、張玉枝、連金珠、林月琴、蔡元凱、徐德貞、周秀治、王金詩、王寶扇、吳重慶、謝武龍、陳澤芳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游士珺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