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補字第八號
原 告 陳林玉桂住高雄
陳慧珠
陳毓坪
陳昭蓉
陳毓洲
陳東榮
陳榮津
郭陳玉雲住高雄
陳絹
陳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
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