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93年度,8號
SYEV,93,營簡補,8,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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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補字第八號
  原   告 陳林玉桂住高雄
        陳慧珠
        陳毓坪
        陳昭蓉
        陳毓洲
        陳東榮
        陳榮津
        郭陳玉雲住高雄
        陳絹
        陳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
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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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