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康雅芬
吳韋諒
楊志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