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王永立
張瑋仁
趙金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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