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八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南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十巷一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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