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3年度,865號
PCEV,93,板簡,865,200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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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八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南冠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
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十巷一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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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