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42號
PTDV,106,司促,8542,2017091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佩楨
      林榮松
      尤秀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
  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
  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林佩楨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榮松、尤秀
  淑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22,431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8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佩楨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
  年4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18,171 元及自106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
  106 年5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林榮松尤秀淑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