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債 務 人 李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參仟零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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