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521號
PTDV,106,司促,852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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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521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茂盛
債 務 人 李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參仟零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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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