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許禎
債 務 人 洪嘉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洪嘉儒於民國93年12月6 日與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契
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雙方約定於100
年12月10日清償,並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利息,遲延履行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貸款約定書可稽。
㈡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清償,尚欠74,074元及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獲償。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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