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78號
PTDV,106,司促,8378,201709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鄭易承
      鄭明璟
      謝沛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陸佰柒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易承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鄭明璟謝沛琳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
  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
  民國105 年4 月1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6 年6 月
  1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
  結欠本金新臺幣311,677 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
  討,均未予照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易承、鄭明│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311,677元 │璟、謝沛琳 │5 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易承、鄭明│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311,677元 │璟、謝沛琳 │6 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