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1938號
TPSM,93,台上,1938,20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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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第
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高雄市鼓山區公所社會課課員,負責發放、保管及繳回民國八十九年重陽節敬老禮金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上訴人未依區長陳文成指示催收各里未發放之重陽節敬老禮金,並結算後放在秘書室出納保險櫃內等待繳回,同年十一月二日,該區社會課課長鍾展喜會同上訴人共同清點已繳回之重陽節敬老禮金,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檢察官誤為二十三萬元),尚有四萬七千元未收回,除預留二萬元供週轉外,鍾展喜與上訴人乃將其餘二十三萬元以信封封裝及在黏合處蓋上二人職章後,存放於秘書室出納之保險櫃內。詎上訴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年十一月六日,以放入收回之重陽節敬老禮金四萬七千元為由,向出納王秀英領出上開裝有二十三萬元之現金袋,惟未全數將二十七萬七千元放入,僅放入二十六萬七千元,再交由出納王秀英放回保險櫃內,將公務上持有保管之現金一萬元侵占入己。同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許,該區公所政風室主任林祖迎、會計室主任胡黎莉、社會課課長鍾展喜受區長陳文成指示,共同稽核上訴人保管之八十九年重陽節敬老禮金,上訴人竟將保險櫃之現金袋取走,拒絕該三人稽核,其後經區長陳文成指示上訴人應於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繳出二十七萬七千元,上訴人乃於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繳出二十六萬七千元,同日下午二時許再繳回一萬元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以放入收回之重陽節敬老禮金四萬七千元為由,向出納王秀英領出裝有二十三萬元之現金袋,惟未全數將二十七萬七千元放入,僅放入二十六萬七千元,將一萬元侵占入己。並說明上訴人平日保管之公有財物,有急難救濟金及臨時救濟金共十餘萬元,重陽節敬老禮金二十餘萬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林祖迎、胡黎莉鍾展喜係先稽核上訴人放在身上保管之急難救濟金及臨時救濟金,稽核結果為結餘現金與帳面相符,隨後始稽核上訴人放在出納保險櫃之現金袋,有現金查核紀錄表及辦理易滋弊端業務稽核執行情形紀錄表可按(原判決理由欄三及二之㈢)。而依辦理易滋弊端業務稽核執行情形紀錄表所載,稽核當天,上訴人身上所保管之急難救濟金及臨時救濟金為十一萬七千元(預借週轉金額十六萬五千元,已發出四萬八千元,結餘十一萬七千元,見調查卷第十九頁),果上訴人平日放在身上保管之現金(急難救濟金及臨時救濟金),即有十餘萬元之多,上訴人是否會從所保管之二十七萬七千元重陽節敬老禮金中,拿出區區一萬元加以侵占,已非無疑。倘上訴人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侵占該一萬元,其明知現金袋所裝之款項只有二十六萬七千元,尚不足一萬元,而一萬元現款又非難以籌措,則上訴人奉區長指示於稽核翌日上午繳出款項時,何以不予補足,仍短缺一萬元繳回,直至同日下



午始再回補一萬元,徒啟人疑竇?究竟實情如何,原審未予調查釐清,於判決理由詳為論敍,於法自有未合。㈡測謊鑑定,形式上須符合測謊基本要件,如: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等,始可能獲致正確之結論。苟缺其一,即足以動搖測謊整體結構,而影響測謊結果之實質。又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前開規定,為法院或檢察官囑託機關鑑定時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南部通訊中心接受測謊鑑定,鑑定通知書僅記載採控制問題法與混合問題法之鑑定結果,至受測人是否同意進行測謊及其當時身心、意識狀態如何,施測人是否具備專業訓練資格,測謊儀器運作情形及施測環境有無干擾等鑑定經過事項,俱付闕如,該測謊鑑定是否符合測謊基本要件,原審未予斟酌論列,遽採為論罪之佐證,難謂適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林 開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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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