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47號
PTDV,106,司促,8347,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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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辰即劉思涵即徐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
  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
  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辰即劉思涵即徐思涵於民國105 年10月間向聲請人
  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 年7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552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088 元、消費款13,583元及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22,881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
  幣36,464元自106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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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