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辰即劉思涵即徐思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
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
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辰即劉思涵即徐思涵於民國105 年10月間向聲請人
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6 年7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8,552
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2,088 元、消費款13,583元及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22,881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分,計新臺
幣36,464元自106 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 元,
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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