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3年度,1714號
TPSM,93,台上,1714,20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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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四號
  上 訴 人 乙○○
  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律師
  上 訴 人 戊○○
        丁○○
        己○○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律師
  上 訴 人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俞兆年律師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
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八七四、七八三三、一二○六五、一二○六六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戊○○己○○丁○○丙○○甲○○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乙○○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及維持第一審關於戊○○己○○丁○○丙○○甲○○部分,均論處各該上訴人共同連續稽徵關員,明知為走私物品而放行罪刑之判決,駁回各該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一、連續犯基於概括犯意逐次實施之先後數行為,係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而犯同一之罪名,乃以一罪論。原判決事實欄載稱:乙○○自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八十六年三月五日止擔任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稽查組檢查四課第一股股長,李惠筑周蔡秀珍為能順利私運其等自日本攜帶入境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及應稅物品通關及避免課稅,其中李惠筑自八十五年九月間起迄八十六年三月間止,周蔡秀珍自八十四年底起迄八十六年二月間止,分別連續交付乙○○賄賂款合計約新台幣(下同)十五萬元及將近五十萬元,乙○○連續違背職務收受前開賄賂,並於李惠筑周蔡秀珍及其共犯等常川客入境通關時,以明示或暗示要求亦有放行走私物品犯意聯絡之同為稽查組、負責行李檢查之稽徵關員戊○○丁○○丙○○己○○甲○○趙東辛︵逃亡通緝中︶等︵下稱戊○○等六人︶違背職務予以放行,戊○○等六人明知李惠筑、李圳義、施欣怡張武平張游份菊周蔡秀珍、賴王玉嬌、施淑貞、尤錦治等人於多次入境時私運前開未逾公告數額之管制或應稅物品通關,與乙○○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予以放行等情,其對於戊○○



等六人受乙○○要求而為違背職務放行之行為,其次數為何,如何均合於連續犯之數個獨立行為之刑法評價,並未翔實記載及認定,自難認允洽。又上訴人己○○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供稱其﹁於四個月前才調至稽查組第四課第一股擔任旅客行李檢查業務﹂,甲○○供稱其係於八十五年三、四月間起調至稽查組第四課第一股擔任旅客行李檢查各等語︵見本案第一二○六五號偵查卷第四十六、五十三頁︶;如果無訛,己○○甲○○二人似均非自八十四年底起即在上開稽查組擔任旅客行李檢查業務,而無自八十四年底起即有與乙○○共同為上開犯行之可能,原審未予查明釐清,遽為上開犯罪時間之認定,其認定事實與卷內訴訟資料不盡相合,亦有可議。二、﹁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審就李惠筑、賴王玉嬌、李圳義、施欣怡周蔡秀珍、丁○○等人之偵訊錄影帶、節錄譯文與偵訊筆錄內容不符部分,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函詢結果,據覆稱:經勘驗各該偵訊錄影帶,筆錄內容並無不符,上訴人等或其選任辯護人所提供錄影帶譯文,僅記載對上訴人等有利之部分,對上訴人等不利之陳述或動作,皆略過不譯,故譯文與詢問筆錄內容不符等語,乃於判決理由說明﹁偵訊筆錄與偵訊錄影帶節錄譯文不符部分,固不足採,但其他部分偵訊筆錄之記載,依上開調查局查覆既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云云;然李惠筑等人於上開調查處之偵訊筆錄,究竟何部分之記載係與錄影帶不符而不得採為論罪之證據,何者與錄影帶相符,仍得予以採證,原判決並未列舉具體內容,逐予說明比對、論證,其理由迄欠詳明,難昭折服。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乙○○戊○○丁○○己○○丙○○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吳 昭 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三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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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