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316號
PTDV,106,司促,8316,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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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楊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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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