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保修署 法定代理人 王蘊申 訴訟代理人 王公彥 被 告 忠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展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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