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柯瑞麟
賴哲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仁武鄉仁福村五鄰橫山三巷二十號,有戶籍謄本一份 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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