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93年度,41號
TLEV,93,六小,41,200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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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猷
  訴訟代理人 丁義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起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秀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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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