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斗六簡易庭(刑事),六交簡字,93年度,62號
TLEM,93,六交簡,62,200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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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NOI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編號:PC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四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NOIMEE NOPPADON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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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