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昭信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一九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昭信交通有限公司違反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之規定,科新台幣參萬元。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二 日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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