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尹蘋
上列聲請人與賴長壽、黃天賜、蘇九、陳元、陳泉流、林阿牡、
林長發、郭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長壽、黃天賜、蘇九、陳元、陳泉流、林阿
牡、林長發、郭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釋明對上開債務人請求欠款新臺幣20,000元之依據,並應
提出債務人擁有該筆土地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等
)。
四、請提出已死亡債務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
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
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