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55號
PTDV,106,司促,8255,201709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陳忠廷
債 務 人 張娟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