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55號
PTDV,106,司促,8255,201709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娟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影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應更正本件利息起算
  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