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23號
SLDV,106,消債清,23,201706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楊士民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103、104、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
⒊說明何時為淋巴癌手術?手術前從事何工作?並提出相關診斷 證明書。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自104年5月 起有無領取保險理賠金?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 年5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⒍自104 年5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 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債務人之財產查詢清單。
⒑債務人清冊﹙載明債務人資料,各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
⒒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 權人清冊。
⒓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