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42號
PTDV,106,司促,8242,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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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金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
  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行
  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
  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訴外人周德慈於民國95年至97年間邀同訴外人周俊良、債務
  人金朝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4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8,379 元,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訴外人周德慈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3
  年1 月4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47,709 元及自103
  年1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和自103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訴外人周俊
  良、債務人金朝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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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