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文鵬
債 務 人 康智榮
康文忠
一、債務人康智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康智榮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康文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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