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232號
PTDV,106,司促,8232,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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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文鵬
債 務 人 康智榮
      康文忠
一、債務人康智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肆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康智榮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康文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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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