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債 務 人 段曼卿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及其子女王新等2 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3.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 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
5.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 費用?並提出105 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 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7.債務人之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8.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