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債 務 人 楊美鈴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民國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3、自104年4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4月起至106年1月止,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包含輝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尼莫 複合餐飲有限公司、拉非爾珠寶銀樓有限公司、潔美企業有 限公司)、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6、據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債務人於104年3月至105年12 月間任職輝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 855,347元,平均月薪為38,880元。請說明債務人任職輝松國 際事業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離職之原因為何?及再 任職之工作為何係時薪僅140元致月薪大幅降低之大象派披薩 南港店?
7、債務人任職大象派披薩南港店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 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自106年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 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 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 、補助及金額。
8、據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債務人自101年 11月30起即投保勞工保險於潔美企業有限公司,請說明是否 確實任職於潔美企業有限公司,及未將此部分收入列入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正當理由。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10、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11、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