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93年度,46號
OLEV,93,員簡,46,2004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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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丙○○就彰化縣員林鎮○○段二八二─三地號,面積五十九平方公尺土地,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登記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予被告丁○○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間右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而訴外人欣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洋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 年九月四日邀同被告丙○○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一千萬元,期限自九十年九月四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四日止,借款後應按月繳 付本息,並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欣洋公司自九十一年二月四日起,未 依約履行,目前尚欠本金九百三十一萬八千五百四十四元,被告丙○○為連帶 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已有規定,被告丙○○原 有彰化縣員林鎮○○段二八二─三地號,面積五十九平方公尺之土地,竟於九 十一年四月八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贈與該土地所有權予其妻即被 告丁○○,此無償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揆諸前開法條,爰提起本訴。(二)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並無爭執,僅陳稱,現無力清償債務,且主債務人欣洋公司 亦無任何可供執行之財產。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放款借據、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異動資料 、(原告對欣洋公司執行不足受償之)債權憑證等在卷供證,被告未予爭執, 堪認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丙○○既為原告之債務人,而有前述無 償之贈與行為,有害於原告,原告訴請本院應撤銷該贈與行為,並塗銷該所有 權之移轉登記自屬合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年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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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