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137號
PTDV,106,司促,813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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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 務 人 廖勝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
  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
  一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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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