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勞簡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佑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孟萱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本裁定不得抗告。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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