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騷擾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害人之姓名應更正為「甲○○」,被告於九十二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許,辱罵其父甲○○「幹你娘」(此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述 甚明)、併對甲○○恫嚇稱「要殺死你」(此業據甲○○、葉秀男分別於警訊中 指述、證述甚詳),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一行為除違反家庭暴 力防治法之禁止直接騷擾行為外,同時觸犯恐嚇罪(檢察官未論及)外,應依想 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前一罪名處斷,且據被告與甲○○、葉秀男所述被告併未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應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適用,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