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匯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范明達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阮承皓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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