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3年度,399號
SJEV,93,重簡,399,200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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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三九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磊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二
     千八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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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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