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2年度,1632號
SJEV,92,重簡,1632,200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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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三二號
  上 訴 人 磊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
百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七千九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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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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