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六三二號
上 訴 人 磊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
百十五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七萬七千九百七十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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