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甲○○
乙○○
丙○○
共同訴訟代 廖忠信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文哲律師
被 告 珍善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麗 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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