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О四號
原 告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人裕
被 告 享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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